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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这是一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伤者刘先生可向人民法院选择性提起诉讼,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公交公司和私家车司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乘客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公交公司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乘客刘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乘客刘先生可依照《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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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昨天,有媒体报道称,从7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了《北京市出租汽车手机电召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备受各界关注的智能手机打车软件进行规范管理。根据该项《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范围内,成熟的打车软件可通过备案方式“转正”成为官方打车软件,并可向打车乘客加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即时打车收5元,提前4小时打车收6元。记者昨天就此向广州市交委获悉,北京手机打车软件之所以能加价收费,乃是因为北京(以及上海)通过官方渠道预约或电召的士原本就是要加价的。
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北京在国内率先将智能手机打车软件进行“转正”,并允许它们向打车乘客加价收取一定标准的服务费,是因为在当地,乘客通过官方其他的电召的士系统预约用车,出租车司机也是要向他们加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交管部门只不过是将智能手机打车软件这种新的电召的士服务渠道进行甄别规范后,对它们给予一视同仁的收费待遇。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的出租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车司机不得在里程运费之外向乘客加价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即使是乘客电召的士上门服务,出租车司机也是不能收取任何服务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手机打车软件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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