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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除了车况和手续外,还得注意二手车的汽车保险免责条款。王师傅就因为买二手车时没有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而吃了一次“亏”。一次事故后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车主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视线不清,货车尾部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当时有很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计两万余元,至于电视机、电脑等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对此我是一无所知。”保险公司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向王师傅说明,因为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是黑体加粗显示。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移交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自己进行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当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确说明效力将及于原告。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有“免责”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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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车管所下发了关于2013年上海驾校科目二考试内容及扣分标准的细则,新的考试项目按照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倒桩移库改为倒车入库,另外增加了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为必考项目。
在评判标准方面,也更关注安全驾驶,将之前扣20分的对安全行车影响较小的移到扣10分情形中去了,今后科目二考试扣分或将没有之前那么严格,但在安全行车方面更加重视细节了!
2013年1月1日起上海驾校科目二考试项目及评分标准对比:
一、倒车入库:
倒车入库按下列规定评判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的,不合格;
2)车身出线的,不合格;
3)倒库不入的,不合格;
4)中途停车的,不合格;
5)超过4分钟,不合格。
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1)增加起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合格;
2)将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不超过50cm,扣20分改为扣10分;
3)将车辆停止后,车身距离路边缘线30CM以上,扣20分改为扣10分;
4)坡道起步时,起步超过30秒,不合格。
三、侧方停车:
1)增加中途停车的,不台格;
2)删除碰擦桩杆.不合格。因为新的场地标准中已经将恻方停生中的桩杆取消。
四、曲线行驶
1)删除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2)将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调整为车轮轧道路边缘线,不合格;
3)增加中途车停车的,不合格。
五、直角转弯
1)删除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2)将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调整为车轮轧道路边缘线,不合格;
3)增加中途停车的,不合格。
除了以上内容的调整外,科目二考试中将目前扣20分的对安全行车影响较小的移到扣10分情形中的还有: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小于30cm的;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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