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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某驾车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经保险公司定损认定,车辆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底盘护板等损坏。4S店技术人员在维修时发现,发动机损坏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应更换发动机总成。于是,车主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车主的要求属于“扩大损失”,不予理赔。12月3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车主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李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车主李某在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的情况下,既未充分认识到,也无法准确查勘此次底盘刮擦已造成保险事故,因此李某在没有准确判断事故程度方面并无过错,即车主李某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李某的车辆在与路面发生刮擦后,其仅继续驾车行驶约1000米,继续行驶的行为并未持续过久,从车辆刮擦到停止驾驶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属损坏原因到损坏结果发生的正常过程,不应被视为两次损失。据此,李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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