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此补充规定是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的,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该补充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或者副证的行为: 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这个规定是公安部2000年3月1日开始实行了公安部46号令,取代1988年的处罚程序规定。46号令规定了9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46号令在本质上和他的前身差别不大,基本上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违章又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都可以扣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69号令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是目前有效的程序。69号令规定了6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9号令和46号令相比,做了重大修改,可以扣证的行为大大减少,不再是只要不是当场处罚就可以扣证,也不再是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扣证。 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根据这个补充规定,只要你因为违章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可以扣证,只要对你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不是当场执行的就可以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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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考时要注意这些错误绝对不能犯
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判为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
2、遮挡、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的;
3、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的;
4、不能正确使用灯光、雨刮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的;
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的;
6、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的;
7、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的;
8、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方向晃动,车辆偏离正确行驶方向的;
9、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速度的;
10、使用挡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的;
11、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挡或连续2次挂挡不进的;
12、行驶中空挡滑行的;
13、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的;
14、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的;
15、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的;
16、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17、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的;
18、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19、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20、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的;
21、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
22、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23、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
24、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的;
25、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的;
26、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的;
27、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的;
28、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
29、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