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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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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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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醉驾案70%为中年男性 摩托车醉驾近30%_汽车

醉驾入刑两年 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获悉,从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至今两年来,酒驾行为大幅度减少,达州城区醉驾犯罪呈下降趋势,该院共办理涉嫌醉驾的危险驾驶案件31件,其中从2011年5月至当年底12件;2012年全年15件;今年上半年4件。醉驾人员当中70%为中年男性。

深夜冒险醉驾,撞死路人

2012年12月22日凌晨,达州市某单位员工袁某和李某下夜班步行回家,在快速通道中段两人边走边聊,突然,身后一道刺眼的亮光射来,随着轰轰的声响,两人像断线的风筝飘了出去,顿时失去了知觉。等李某醒来,发现自己斜在公路护栏上,而同事袁某横卧在2米远的路面上,已经死亡。

接到报案后,交警于当日中午抓获了肇事司机黎某,据黎某交代,事发当晚他与朋友聚餐,喝了一斤白酒,见夜深冒险驾驶一辆越野小客车从达州西外开往老城区,不幸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事发12小时后,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高达80mg/100ml。

此外,2013年1月,达州市民杨某驾驶小轿车在达州市文华街与其他车辆发生擦挂,被他人举报饮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应酬多,醉驾多为中年男性

据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修改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该院共办理涉嫌醉驾的危险驾驶案件31件。经分析,达州城区醉驾者呈现出3个“70%”的特性:醉驾者中70%是30岁以上的中年男性,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大,社会应酬多,有的在人际交往中下不了情面而饮酒,还有的贪杯饮酒;70%的醉驾者为低学历人士,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多数时间交警不会设卡检查;70%的醉驾者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由于饮酒导致驾驶员灵敏度降低,反应迟钝,容易发生擦挂、伤人等交通事故。

据检察官介绍,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达州城区60%的醉驾案发生在夜晚,晚上8-10点成为酒驾的高峰期。

摩托车醉驾,也近30%

此外,摩托车驾驶员醉驾的现象也不容忽视,已接近30%,个别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交警查处酒驾只针对汽车驾驶员,以为喝点酒没事。2013年2月凌晨,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彭家湾与他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潘某满嘴酒气,转警至交警部门,经抽血鉴定潘某的酒精含量高达145mg/100ml。

饮酒驾驶的危害性很大,据了解,通过广泛宣传和司法机关的严厉查处,达城的醉驾犯罪呈下降趋势:从2011年5月至当年底12件;2012年全年15件;今年上半年4件。刘西川张聪华西城市读本见习记者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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